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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市出台《榆林市房地产去库存优结构实施意见》

时间:2016-07-20 11:01   来源:未知   作者:苏苏   点击:


        记者日前在市政府常务会上获悉,我市出台了《榆林市房地产去库存优结构实施意见》,提出提高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率、落实信贷支持和税收优惠政策、发挥住房公积金作用、培育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等多项政策,有效化解库存,优化供给,促进全市房地产平稳健康发展。
 
     《意见》要求,提高棚改货币化安置率,将打通保障房建设和商品房市场的通道,各县区可购买市场存量房作为保障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房。榆林中心城区、神木县、府谷县、定边县,货币化安置达到100%,其它县货币安置率达到80%。棚户区改造征收对象在2016年8月1日后用棚户区改造补贴资金直接购买存量商品房市级奖励每套房1万元。
 
     《意见》指出,落实企业信贷和信贷支持政策。家庭首次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,最低首付比例为20%,贷款利率下限为基准利率的0.7倍。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家庭,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,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。对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贷款未结清的家庭,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,执行首付款比例最低为30%。
 
     《意见》要求发挥住房公积金作用,今年全市将释放住房公积金49亿元。市住房公积金提高贷款额度,延长贷款年限;拓宽贷款品种,实行省内通贷;房款提取范围,降低提取门槛;精简审核流程,提高工作效率。将探索进城务工人员纳入公积金归集机制。
 
     《意见》要求落实税收优惠政策,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,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下的,按1%的税率征收契税;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,按1.5%税率征收契税。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,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下,按1%的税率征收契税;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,按2%的税率征收契税。对个人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,按照5%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;个人购买2年以上(含2年)的住房对外销售,免征增值税。
 
     《意见》要求,将公租房保障对象扩大到非户籍人口,实行市场租金、分档补贴。各地通过租赁市场增加公租房房源,推进公租房货币化。鼓励住房租赁经营机构长期租赁或购买社会房源向社会出租,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库存商品住房向社会出租。
 
     《意见》强调,各级政府严格房地产用地及项目管控,优化房地产规划布局,做好基础配套设施建设,增强商品住房宜居性,优化房地产发展环境,促进房地产企业健康发展。
编辑:苏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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